(封面圖片來自 United Twitter)
在前文我們介紹了美聯航將一位醫生強行趕下飛機,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事件。本文會詳細分析箇中的是非曲直。把憤怒化為動力,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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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賣的規則
美聯航很明顯是將這次事件定義為超賣,並按超賣的標準流程處理。首先,根據交通部(U.S.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, USDOT)的規則,航空公司必須先尋求乘客自願改簽(見 14 CFR § 250.2b)。如果沒有足夠乘客願意放棄乘搭這班航班,航空公司便可根據一定規則,拒絕乘客登機(稱為 "Involuntarily Denied Boarding")。這套規則必須預先訂好,並且公布(根據 14 CFR § 250.3),而且必須盡量減少拒絕持有所謂 "Confirmed reserved space" 的乘客登機(根據 14 CFR § 250.2a)。
除了一些例外,被拒絕登機的乘客根據 14 CFR § 250.5 可以獲得現金補償。
這次事件是否屬於超賣?
由於這次事件比較特別。首先,超賣發生在所有乘客登機之後;其次,這次「超賣」並不是因為乘客太多,而是有額外的機組人員要登機。
因為這次的特殊情況,網上也有人爭議這次事件是否屬於 USDOT 規則中的超賣(Oversale)或強制拒絕登機(Involuntarily Denied Boarding)。我想說的是,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完全無關重要。假設它符合法定定義中的超賣,那麼美聯航基本上是符合了 DOT 規則的要求;假如正如你所說,它不符合 DOT 規則中的「超賣」定義,那麼美聯航反而不必遵守 DOT 超賣補償的條文,因為相關規定不適用,美聯航也沒有違反 DOT 規則。爭論這種情況是否屬於法定的「超賣」,其實沒有意義。
我們真正應該關心的是什麼?是美聯航的運輸合約(Contact of Carriage,原文在這裡)。美聯航有沒有違反自己的運輸合約,才是這裡的核心問題,也會影響它們對這宗事件應負的責任。
美聯航有沒有違反自己的運輸合約?
運輸合約將 "Oversold Flight" 定義為 "a flight where there are more Passengers holding valid confirmed Tickets that check-in for the flight within the prescribed check-in time than there are available seats."。由於 "Confirmed Tickets" 的定義相當廣泛(甚至包括航空公司手簽的白條),這四名機組人員很可能至少是在飛機關門前觸發了 "Oversold" 的條件。
但是,登上飛機之後再被趕下飛機,也能稱為 "Denied Boarding" 嗎?這就有比較大的爭議了。美聯航的理據可能會是,把一名乘客趕下飛機,其效果無異於把飛機清空之後,要求除了 4 名乘客以外的所有乘客重新登機。但這卻與 "Boarding" 一詞字面上的意思不符。假如這不屬於 "Denied Boarding",那麼 UA 把乘客從飛機上拖下來的行為,可能缺乏合約上的依據,繼而違反了運輸合約。當然,UA 也可能會硬拗 Rule 21 (H) (4) 可以套用到這位醫生身上,不過就有點牽強了……
美聯航是否有權報警把人趕下飛機?
雖然我們認為美聯航有可能違反了自己的運輸合約,但不幸的是,這個問題的答案是:有。
機長是飛機上的最終決策者(根據 14 CFR § 91.3)。另外,航空公司也是飛機的管有者(possessor)。一個殘酷的事實是,如果航空公司要求你離開飛機,不論它是對是錯,你都已經失去了留在飛機上的權利。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的是,即使這樣做會令美聯航違反自己的運輸合約,美聯航仍然可以要求乘客離開飛機,並且以 Trespass of property 為由要求警察執法。而警察未必會充當和事老來調停糾紛,往往只會執行刑事法律,把「擅闖他人物業」的人控制住。然而,運輸合約的糾紛屬於民事性質,警察不會介入。聽起來好像不太公平,但現實就是這麼殘酷。
選人是否真的「隨機」?
有不少人認為員工是在針對亞裔。我比較肯定的是,現場不太可能是以嚴格的隨機方式挑出這四位「不幸乘客」。因為在這種情況下,一般航空公司都會選擇票價最低的乘客來拒絕登機,或者選擇尚未安排好座位號碼的乘客。有時也會考慮常旅客的精英等級等因素。「隨機」並不是航空公司一般情況下的程序,所以系統裡很可能根本沒有預設這種「程序」來隨機抽人。雖然不同的人可能對隨機有不同詮釋,但我認為在這宗事件中,不太可能做到由電腦真正隨機抽出這四名倒楣乘客。這也與 Oscar Munoz 最新的內部電郵內容相符(沒有說是「隨機」抽出的乘客)。而航空公司通常也會比較傾向把一家人一起趕下飛機,因為夫婦可以共住一間酒店房,從而替航空公司省下酒店費用。剛巧被抽中的又是兩對夫婦,是否純屬巧合,就見仁見智了。至於員工是否有意針對亞裔,由於大家暫時都不能讀心,所以沒有什麼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或否認。我自己的感覺是,美聯航不會承認。不過無論如何,職員在飛機上聲稱是「隨機」抽取,筆者認為並不屬實,是有意誤導乘客。
美聯航這次犯了哪些錯誤?
員工不能提高自願改簽補償
這一點也不能全怪 UA 員工。美聯航內部規定,前台員工向乘客提出的超賣補償設有上限,而這個上限應該就在 $1,000 United voucher(一年有效)。但是,如果無人接受這個 offer ,航空公司可能要支付最高四倍機票(或 $1,350)的現金賠償,這與 $1,000 的 voucher 之間仍然有很大差距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Robert Shiller 就曾被 UA 強制拒絕登機,他強烈抨擊 UA 不容許員工提供高於某個金額的補償,也不容許用現金出價的糟糕政策。
美聯航對付費乘客的惡劣態度
美聯航將此解釋為他們想讓航班準時出發,但面對一位完全有理由激動和憤怒的顧客,報警並不是航空公司應有的待客之道,尤其是追根究柢,事件的起因本來就是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情況下。
而在請來的執法人員於飛機上暴力執法時,航空公司的員工仍然沒有作出任何行動去制止,這更是錯上加錯。
遇到這種情況,我該怎麼做?
有句話說得好,美國警察並不是講道理的對象。跟空服員或航空公司員工爭吵,通常不會有太大後果;但如果警察認定要求你做某件事,不論對錯(除非有生命危險),最好還是先服從,之後再全力追究,爭取一次把錢和道理都討回來。跟警察硬碰硬並沒有什麼好處。
大家需要知道的是,如果航空公司拒絕一名乘客登機,DOT 規則要求航空公司以現金補償乘客至少一定金額。如果總行程延誤了 1 小時到 2 小時,就須賠償 2 倍單程機票價格($675 封頂);如果超過 2 小時,則要賠償 4 倍機票價格($1,350 封頂)。航空公司不可能拍拍屁股就走人。
執法機構和航空公司的責任
雖然大家經常看到各種從警察局薅來幾百萬、幾千萬美元的大新聞,但實際上法律對警員以及警察局(政府)的保護非常大。警察執行職務時享有「有限制豁免權」(Qualified Immunity),除非警察違反了已清晰界定的法律(Clearly established law)或公民的憲法權利,否則其行為可免於任何民事訴訟。要在這裡起訴警員或警察局,其實相當困難。
但是,美聯航就可能難辭其咎了。雖然把乘客弄得頭破血流不會是他們的本意(或者至少不會這樣說),但這件事接連上次 Legging 事件接二連三發生,已嚴重打擊 UA 的形象。UA 會吃上大官司嗎?我覺得比較困難,畢竟動手的是警察,而乘客沒有遵從警察指示,也是一個介入原因,可能會打破航空公司導致乘客受傷的因果關係。不過不管有沒有官司,航空公司為了省錢,最終還是要大出血一筆,再加上聲名狼藉,只能說是自招的。
怎麼對付老油條 UA?
你可以點擊這個連結支持請願活動,一起表達對美聯航這種行為的極大憤怒。
如果你有美聯航的精英會籍,預計其他航空公司也會「適時」推出 Status match 活動,吸引對美聯航徹底失望的常旅客。可以伺機跳船。
如果你囤了不少 UA MileagePlus 里數,有很多 UA 夥伴星空聯盟航空公司的航班可以兌換,飛回國完全不需要面對美聯航的大媽們(另外,UA 要向夥伴航空公司支付一定金額,雖然不多)。另外,如果你能進入機場貴賓室,而且有得選擇,可以選擇星空聯盟其他航空公司的貴賓室,而不進入 United Club。每次使用 MileagePlus 會籍,或者乘坐 UA 兩艙時進入貴賓室,美聯航都要向貴賓室付費。
如果你有 Chase United 信用卡,而且願意作出犧牲,銷卡也是一種有聲的抗議。
你對此事件有何看法?歡迎在下方留言。
